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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中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物联网水表)的潜在投标人应在内江融汇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2年 7 月 22 日 10点 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1.建设内容:铁佛、双河、狮子和双龙四个水厂所辖供水区域的乡镇(含场镇及村社)新建输水管道和给水管道、改建输水管道和给水管道、维修输水管道和给水管道、管道附属配套设施、水表、水表箱安装等。
2.建设地点:铁佛、双河、狮子和双龙四个水厂所辖供水区域的乡镇(含场镇及村社),具体为铁佛镇、鱼溪镇、龙结镇、罗泉镇、镇、双河镇、陈家镇、公民镇、新桥镇、水南镇的板栗垭社区、狮子镇、太平镇、重龙镇的苏家湾社区、双龙镇、马鞍镇、龙江镇、孟塘镇。
3.1.1.1物联网水表外观应有良好的表面处理,不应有毛刺、划痕、凹陷、裂纹、锈蚀、霉斑和涂层剥落等现象;
3.1.1.2液晶显示屏的数字应醒目、整齐、表示功能的文字符号和标志应完整、清晰、端正,且具有触发按键;
b)按照国家法规规定时限保留干预证据。记录中应包括日期和识别实施干预的授权人员的特征要素[见a)]。如果必须删除以前的记录才能记录新的干预,应删除最早的记录。
3.1.2.3装有用户可断开的不可互换部件的水表应符合3.1.2.2的规定。此外,这类水表应配备一种装置,当各种部件不按批准的型式连接时可阻止水表工作。这类水表应配备一种装置,当用户擅自断开再重新连接后可阻止水表工作。
3.2.1.1水表上应留出位置设置检定标记,检定标记应设在明处,当水表销售或使用时无需拆卸即能看到。
3.2.1.2水表上应清晰、永久地标志以下信息。这些信息可以集中或分散标志在水表的外壳、指示装置的度盘、铭牌或不可分离的水表表盖上。这些标志应在水表销售后或使用时无需拆卸即能看到。
c)Q3的值及Q3/Q1的比值:如果水表测量逆流,且两个流向的Q3/Q1的比值不同,则两个流向的值都应标明;应清晰地注明每对数值对应的流向。Q3/Q1的比值应前缀R。
h)流动方向,用箭头表示(标志在水表壳体的两侧,如果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很容易看到流动方向指示箭头,也可只标志在一侧);
r)电磁环境等级。环境等级和电磁环境等级可以用数据单另行给出,以特殊符号表明其与水表的关系,不必标注在水表上。
物联网水表应配置可以封印的防护装置,以保证在正确安装水表前和安装后,不损坏防护装置就无法拆卸或者改动水表和(或)水表的调整装置或修正装置。
3.4.1.1水表的制造材料的强度和耐用度应满足水表的特定使用要求。表壳材料应符合《小口径饮用水冷水表表壳技术规范》(CMA/WM778),口径DN15、DN20、DN25的物联网水表采用旋翼式基表,铜壳材质(铜含量不低于国标);口径DN40的物联网水表采用旋翼式基表,水表及阀门为球磨铸铁材质;口径DN40以上的物联网水表采用螺翼式基表,水表及阀门为球磨铸铁材质,表壳材料须提供第三方监督检验机构的检测报告复印件。
3.4.1.3水表内所有接触水的零部件应采用通常认为是无毒、无污染、无生物活性的材料制造。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3.4.2.1水表可配备调整装置利(或)修正装置。任何调整都应将水表的(示值)误差调整到尽可能接近零的值,使水表不能利用最大允许误差或有利于任何一方。
3.4.2.1同口径比较,要求量程比R大,最小流量值Q1小,准确度等级高。对于不同标称口径的水表,计量性能指标应达到或者优于表1。
一般要求:物联网水表准确度等级应达到2级或以上,符合检定规程JJG162《冷水水表》水表的要求;额定工作条件下,水表的(示值)误差不应超过最大允许误差(MPE)。
高区流量(Q2 Q Q4)的最大允许误差,水温范围为0.1℃ ~30℃时为士1%,水温高于30℃时为土2%。
温度和压力在水表额定工作条件范围内变化时水表应符合最大允许误差要求。温度和压力在水表额定工作条件范围内变化时水表应符合最大允许误差要求。
计数器工作环境为湿式,数字外观高度 4mm,宽度 2mm,度盘应保持长期清晰。一次抄读成功率及准确率>99.9%,年故障率
一般要求:物联网水表的口径和总尺寸、螺纹连接端、法兰连接端应符合GB/T778.1中的相关规定。
3.4.3.1物联网水表的外观尺寸(含电子设备):应符合GB/T778.1中的相关规定,并确保能直接接入招标人地区现有管网,供货后如尺寸不符合安装要求导致无法安装水表,招标人有权要求退换货或直接终止合同。
3.4.3.2连接件:口径DN15-DN40物联网水表的连接件采用国标铸造铅黄铜材质接管套件,口径DN40以上的物联网水表连接件采用国标碳钢法兰。
一般要求:本次招标的物联网水表应使用招标人所在地区(内江本地)的移动或电信运营商提供的移动网络通讯卡;通讯方式采用4Gcat.1或NB-IoT网络实现数据传输。
3.5.2.2 NB-IoT通信方式的物联网水表通信功能和性能,应符合通信行业相应标准中的相关规定。
a)物联网水表应可传输由14位十进制数构成的通信ID,用以在网络上标识水表及其数据。通信ID应包含厂商代码,厂商代码应符合GB/T 26831.3- 2012 中5.5的规定。
a)物联网水表可传输带时间标记的由月、日或其他指定时间间隔产生的冻结累积水量数据。通过应用平台实时抄读累计用水量等数据信息,或抄读最近1个月的各天冻结的累计用水量、最近24个月的各月用水量。
b)物联网水表可传输水表运行需要的多种参数。包含有实时日历及时钟参数的水表,应能远程读取实时时间,并支持校时。
3.5.4.1制造商应充分考虑智能水表数据传输的安全要求,选择合适的保证水表数据安全的方案,宜采用国家标准、行业规范所要求或推荐的数据安全规范。
物联网水表应具有水流量信息采集数据处理和信息储存的功能。其存储的信息至少包括:物联网水表标识如通信ID、水表类型、累计水量,必要时可增加工作信息状态;当存满存储介质时,新采集的数据自动覆盖最早数据。
3.6.2.1远传功能应通过无线数据通信网络,实现数据的上传。如发生上报不成功,水表数据应进行重发。
3.6.2.2默认每日周期上报,上传前一天24小时的数据记录;上传应用平台的水量数据分辨力应为10L。
3.6.3.2物联网水表口径DN15-DN25的阀门为电控球阀,口径DN40-DN300的阀门为电控蝶阀。
3.6.4.2当用户水费余额到预警值时,自动关阀报警,用户可采取强制唤醒后阀门自动打开;当水费透支金额达到预设值时,用户必须充值后才能开阀;电池电量不足、水表异常应报警远程上报。
应记录故障发生时间、当前运行状态、累计水量、最近10次修改表参数的时间和参数值。具有阀门的物联网水表还应记录阀门状态。
当检测电压低至Ubmin(欠压提示电压阈值)时,应自动保存水表数据、有欠压提示信息,供电恢复后应恢复保存数据,并正常工作。
3.6.5.6.2水表底数设置:通过近端手持终端设备进行水表底数设置,保证电子读数与水表机械读数同步,手持终端设备与电子装置之间通过红外端口进行通信。
物联网水表具有分类计价、阶梯计价及两种及以上用水性质的混合水价计费功能,支持月阶梯、季阶梯和年阶梯的切换,支持2套以上水价方案,阶梯计价达6个以上等级。
水表[包括作为水表组成部件的过滤器、滤网和(或)整直器]的压力损失在Q1到Q3流量之间应不超过0.063MPa(0.63bar)。
一般要求:在高温(无冷凝)、低温、交变湿热(冷凝)的气候环境条件下,物联网水表应符合GB/T778.1中的相关规定。
一般要求:在静电放电、电磁敏感性、静磁场的电磁环境条件下,物联网水表应符合GB/T778.1中的相关规定。
3.11.1.2水表上应有电池电量低或者电量耗尽指示符或者显示电池更换日期。如果寄存器的显示器显示 电池电量低 的信息,则自该信息显示之日起,至少还有180d的使用寿命。
3.11.1.6内置电池为可独立更换的通用锂电池,综合考虑按上报1次/日的抄取频率、2次/月阀门维护、防钝化处理时,保证可连续使用 6年(需提供承诺函及电池独立更换的说明文件)。
3.11.2.2电路应设计超级电容,以防止无电或弱电不关阀、防止人为恶意断电或电池耗尽仍能用水的可能性。
物联网水表在运输包装条件下,经GB/T25480规定的模拟运输连续冲击和GB/T2423.8规定的自由跌落试验后,均不应损坏和丢失信息,并能正常工作。
在规定的使用条件下,物联网水表电子装置平均无故障工作时间(MTBF)不应小于2.63 104h。
物联网水表的电子装置连同引出线和引出线密封装置应达到GB/T4208中规定的IP68防护等级,防尘,满足长期浸没在水中工作(须提供省级及以上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IP68检测报告)。
3.16.1采用公共协议通迅,与内江本地电信或移动运营商物联网平台对接,不能通过供应商软件平台中转接入营收软件。
3.16.2与招标人现有营收软件(包括但不限于报装系统、抄表系统、收费系统等与水表相关联的所有软件系统)进行数据对接,满足招标人协议要求,并保证其所供物联网水表能正常对接招标人使用的软件系统。
3.17.1投标人应提供限期的质量保证和维护服务,质量保证期限为6年(以招标人验收合格入库之日起6年),维护服务期限为6年。
3.17.2质保期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人为破坏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除外),由投标人负责全免费(免全部工时费、材料费、管理费、财务费等)更换或维修。投标人应在接到采购人通知后的8小时内派人保修,投标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采购人可自行或指派第三方保修,维修所产生的费用全部由投标人承担。质保期满后,无论采购人是否另行选择维保投标人,投标人应及时优惠提供所需的备品备件。
3.17.3在质保期内,采购人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如发现产品有任何质量问题或质量缺陷,采购人有权退货或向投标人索赔。对于隐蔽性的、通过合理的检查和试验都不能发觉的缺陷,即使质量保修期已过,由于其设备本身的设计缺陷、制造缺陷造成的故障,仍由投标人免费负责维修、更换。
3.17.4供货商应保证所供产品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本技术要求规定的质量、规格型号和技术性能的要求。供货商应保证其产品在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有满意的性能。在产品安装完成,并验收合格后的使用寿命期内,供货商应对由于产品工艺材质的缺陷而产生的事故负责。
3.17.5投标人提供的产品必须是质量合格产品,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投标人提供的产品必须随货提供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出厂合格证、质保书以及按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必须提供的认证证书、使用说明书、产品许可证等相关证明资料原件或复印件。
3.17.6投标人提供的中标产品与投标时提供的样品的性能、质量等必须一致,否则招标人有权要求免费更换或者直接终止采购合同。
1.2若供货期限内实际累计供货金额已超出本项目预算金额,且补充合同金额份额也已用完,即供货期限内实际累计供货金额超过198万元,采购合同自动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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